額度申請同意書 Ver1.0

壹、使用聲明

1.當您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完全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2.當您使用本服務時,您了解並同意本平台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對您的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與利用。您於本平台註冊、申請及交易等使用及提供的資料,均依本平台之「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受到保護及規範。

3.您同意得以電子文件作為本服務申請及交易等之表示及收受相關通知之方式。

4.本公司得隨時修訂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修訂後之服務條款於本平台刊登後立即生效,不另作個別通知。若您於修訂或變更之服務條款刊登後仍繼續使用本平台,即視同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修訂或變更,若不同意本服務條款的任一約定,請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

5.本服務僅提供予中華民國國民,對於會員註冊及相關交易之申請等,本公司保留最終核准與否之權利。

貳、資料真實與帳號安全

1.您保證提供予本平台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身分證件等,均為您本人所有,為真實、正確、完整及可辨識,如有變更,應立即至本平台更新,不得以資料不符或錯誤為由,否認交易行為或拒絕付款,如有任何虛假或冒用他人名義登錄者,或因未立即更新所衍生之損害,將由您自行負責。

2.您在本平台所進行之各項行為,以本公司保存之紙本、電子文件及本平台電腦系統所儲存之聲音、影像及電磁紀錄為準,如有任何糾紛,亦以前述紙本、電子文件、聲音、影像及電磁紀錄等為準。

3.本平台每人限申請一組帳號且不可轉讓,並應妥善保管及保密您於本平台設定或使用之帳號、密碼、會員編號及其他相關資料等,不得洩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使用或共用,亦不可使用任何非您本人之帳號、密碼或會員編號等。如果您因違反本條約定而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之傷害或損失,將由您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4.本公司得自行或委託合作機構進行您的身分驗證及審核,本公司亦得蒐集您的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等,若您提供的資料有不實、偽造、變造、冒用他人名義,或其他違反法令之虞者,本公司得逕行拒絕你的註冊及申請、取消您的會員帳號、停止或取消交易,並得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資格與權利,您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5.任何以您的帳號、密碼或會員編號使用本服務之行為,包括登入、查詢、閱覽、更改個人資料、各項交易或活動暨取得相關資訊、涉及會員權益之相關或類似行為等,均視為您本人之行為。

參、分期付款相關約定

對於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您確認並同意以下約定事項:

1.您(買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本服務之特約商(賣方)購買於本平台所登載之商品或服務,在您點選確認交易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經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分期付款買賣債權之受讓人)審核通過後,特約商即已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分期付款買賣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本公司及其受讓人,同時授權本公司及其受讓人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您並同意以電子文件為本平台分期付款買賣申請及契約之表示方式。

2.本公司對於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保留核准與否的權利,一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本分期付款買賣之應收帳款債權即已轉讓予本公司,不另為書面通知,並將由本公司一次付款予特約商,以為收買該應收帳款債權,您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本公司,若未核准時,您同意無須返還本分期付款申請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3.於本平台購買之標的物如為實體商品時,您同意依本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承買,並僅得先行佔有本標的物之使用權,於本分期價款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約定未全部履行清償前,特約商、債權受讓人仍保有所有權,您僅得先行依善良管理人義務保管、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本標的物,若您未依約繳款或有其他違約時,本公司得要求您交付本標的物。

4.本標的物之售價、頭款、分期金額、分期期數、期付款、利率等分期資訊均依本平台之交易確認頁面中所載。您需自行負擔分期繳款手續費,實際應繳金額以繳款單所載為準。有關本標的物之商品規格、品質、數量等,悉依特約商所提供之品質保證書或出貨憑證所載。

5.您知悉本公司非商品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亦非服務提供人,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有關本應收帳款之買賣或勞務等瑕疵擔保,以及贈品、保固、保險、保證、售後服務與其他法律上及契約上所生糾紛,應由特約商或提供勞務者承擔。

6.您於消費爭議情事發生時,除已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或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並提出相關證明者外,不得逕行止付分期款項;其後如經證明非屬消費爭議或因非可歸責於特約商或本公司之事由,致衍生爭議者,您於特約商或本公司通知後,應立即繳款,並自應繳日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予本公司。

7.如為訪問或通訊交易之消費,您得自領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需理由,以信函通知或逕行將商品退回特約商,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故您於領受商品時應即驗收,並於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特約商,如您怠為瑕疵通知,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商品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標的物之危險自您占有標的物時起,由您自行承擔。

8.您如有延遲繳款、違約事項、退票、信用貶落、銀行拒往、受假執行、假扣押、破產聲請、宣告、死亡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您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違約金。

9.您了解並同意,特約商及本公司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告知下列事項:

(1)特約商及本公司為分期付款買賣、融資性租賃及應收帳款受讓等相關業務或其他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您之個人資料。

(2)利用期間,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特約商及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3)利用對象,為特約商、本公司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及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同業公會、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徵信機構、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4)利用地區,為中華民國境內、本公司營業所在地、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及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5)利用方式,為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例如使用電子文件、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同時您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本公司得視需要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您並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時,特約商及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以致無法提供完善之業務或服務。您並同意本公司基於信用調查、推廣行銷、及業務範圍內之使用等目的,得將您之個人資料(包括財務資料等)向其他金融機關或徵信機關為相關查詢。其餘關於本平台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悉依本平台之隱私權保護政策。

10.您在本平台點選確認交易時,即表示您已經合理期間審閱本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無誤,且充分了解同意。

肆、分期付款買賣申請之額度及使用

1.本公司將依據您之交易往來情形及您所提供之資料,經審核後提供您於本平台申請分期付款買賣之額度,本公司及特約商將依據前條約定,在本公司核准之額度內,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特約商將您於本平台申請之分期付款買賣之應收帳款債權轉讓予本公司。您知悉且同意,此額度非信用卡等支付工具,亦非永久有效,且本公司有調整或變更之權利,關於額度金額、使用流程及規則,依本平台公布之資訊及本服務條款為準,本公司有權依您的使用及交易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您之徵信紀錄、繳款紀錄、使用行為、交易情形等)自行審核及判斷後,隨時逕行調整或終止額度,本公司亦有權隨時逕行依業務需求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整或變更使用流程及規則。

2.本平台僅供您進行分期付款買賣申請及交易、分期款項查詢及繳款等功能使用,就分期付款買賣申請之額度、分期款項查詢之結果,您應自負保密責任,並不得任意複製、拷貝,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伍、服務可用性

1.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或停止各項服務內容,或終止服務之權利,且無需事先通知。就停止或更改服務或終止服務之決定,本公司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2.本公司秉持專業服務以維持本平台之可用性及保密性,惟本公司不保證本平台與您的行動裝置完全相容,亦不保證本平台沒有錯誤或缺陷,且本平台可能因設備、系統、網路、電力等障礙或故障、系統維護或修復、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中斷、暫停或停止服務,故本公司不擔保本平台及本服務之穩定、安全、可用、無誤及不中斷,對於服務中斷、暫停或停止而造成您或第三人的使用不便或損害,本公司均不負擔任何責任。

陸、權利聲明

1.本平台所使用之文字、圖片、影像、軟體、設計及程式等內容及資料之智慧財產權均由本公司依法擁有或取得授權。任何人未經本公司及權利人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重製、編輯、公開播送、展示、散佈、發行,亦不得以人為或機器蒐集或利用本平台刊載之相關資料或數據。

2.特約商在本平台填寫或提供之商品資訊、分期價款資訊、個人資料、上傳圖片等行為,均由特約商自行負責,本平台對其內容之真實性、完整性及正確性不負任何責任。

柒、承諾與違反責任

1.當您於註冊、申請、使用本平台服務或進行交易時,您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網際網路規定、本平台之資訊、流程、交易之契約以及本服務條款。

2.如您有影響、干擾或妨礙本平台之正常運作,包括但不限於帳號申請、分期交易及繳款、平台系統或流程等行為,或有任何違反法令或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之虞者,本公司有權自行判斷後,逕行拒絕你的註冊及申請、取消您的會員帳號、停止或取消交易,並得限制、暫停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額度、資格與權利,且得逕行向司法機關舉報之。您並應自負一切民事、刑事與行政之法律責任,如因此產生任何損害,亦由您自行負責,如造成本公司或任何第三人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因進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律師費用),您並應負賠償責任。

3.如您的會員帳號資格有受限制、暫停或終止之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您停止使用本平台、您的會員資格被取消、限制或終止、或本平台停止服務,在此之前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捌、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如有爭訟發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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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

本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均遵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範,您可以參照以下隱私權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了解我們的具體措施。當您完成填寫並送出個人資料後,即視同已充分了解以下告知事項,並同意本公司於特定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您的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適用範圍

本《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及其所包含之告知事項,僅適用於遠信公司網站及所提供之行動應用程式(APP)。

遠信公司網站內可能包含許多連結、或其他合作夥伴所提供的服務,關於該等連結網站或合作夥伴網站的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政策,請參閱各該連結網站或合作夥伴網站,遠信公司不負擔任何連帶責任。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與類別

1. 基於「用戶資料管理」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姓名、身分證號、性別、生日、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會員代號、密碼、影像」(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作為驗證身分及建立帳號之用。

2. 基於「提供服務」、「必要聯繫」、「行銷資訊推廣」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現居地址」。

3. 基於「款項收付」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金融帳戶資訊」。

4. 基於「信用評等與徵信」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婚姻狀態、信用報告及相關財力證明」;如用戶仍待業中或為投資人時,須請提供「戶口名簿」;如用戶仍在學中,須請提供「學生證或最近一學期成績單」。

5. 基於「風險控管」之目的,遠信公司須蒐集用戶的「IP位址、設備資訊、使用時間、瀏覽活動(如點選的網頁、查詢之紀錄)」。

6. 基於「優化用戶使用遠信公司網站體驗」之目的,遠信公司將使用Cookie技術,以便提供更適合用戶需要的服務;Cookie是網站伺服器用來和用戶瀏覽器進行溝通的一種技術,它可能在用戶的電腦中儲存某些資訊,遠信公司網站也會讀取儲存在用戶電腦中的Cookie資料。用戶可以經由瀏覽器的設定,取消、或限制此項功能,但可能因此無法使用部份網站功能。若用戶想知道如何取消、或限制此項功能,請與客服中心聯絡。

7. 基於「統計、分析」之目的,遠信公司將以蒐集之用戶資訊進行分析研究,以便向用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或更符合用戶需求的締約機會及其他訊息。

三、利用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遠信公司將於用戶帳號的存續期間利用用戶的個人資料。但於用戶帳號註銷後,遠信公司仍將以用戶原留存的聯繫方式提供最新的服務資訊(用戶得隨時聯繫客服中心請求停止提供服務資訊)。

2.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受境外有權調查的公務機關要求,或基於款項催收之目的而須將用戶的個人資料在必要範圍內提供予用戶所在之境外地區的受託人,遠信公司僅在所及的中華民國境內地區利用用戶的個人資料。

3. 遠信公司將於上述「蒐集目的」內利用用戶之個人資料,包含服務聯繫、資訊提供、行銷推廣、款項收付、帳務催收、統計分析等。

4. 如有催收帳務需求時,遠信公司可能會在必要範圍內將用戶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受託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催收。

5. 如用戶有違法、違約、違反本服務之服務條款、可能損害或妨礙網站與其他使用者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等情事時,經網站管理單位研析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遠信公司將視具體情況在必要範圍內公開、提供、交換用戶之行為及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年齡、照片等)給其他個人、團體、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並可能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6. 除非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經當事人同意等),遠信公司不會在上述蒐集目的之外利用用戶之個人資料。

四、用戶之當事人權利

用戶得針對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請洽遠信公司的客服中心:

1.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遠信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遠信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用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遠信公司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用戶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4.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遠信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用戶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用戶得向遠信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遠信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用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客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致無法提供客戶相關服務。

五、用戶個人資料之利用

遠信公司得針對用戶個人資料加以利用:

1. 對於您在遠信公司網站及所提供之行動應用程式(APP)所登錄或留存之用戶個人資料,同意遠信公司在為提供本服務行銷、市場分析、統計或研究之目的範圍內,得記錄、保存及利用您在本網站所留存或產生的資料及紀錄,並同意遠信公司於前開目的範圍內,向相關之個人、機關、法人等如中華徵信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巨閎資訊等徵信機構,查詢該等資料及往來記錄;用戶亦同意遠信公司得將前述往來之資料,提供予(1)受讓(或擬受讓)遠信公司債權之債權人,(2)受遠信公司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或與遠信公司有合作之特定廠商,(3)遠信公司之分公司,(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5)逾期催收之受託公司(限用戶違約時)。

2. 網站不定期發送遠信公司、關係企業或業務合作夥伴行銷活動及相關優惠訊息之電子報或將商品訊息(EDM)或簡訊給用戶,若用戶欲停止接獲任何行銷訊息,請通知遠信公司取消。

3.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遠信公司將持續使用用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直至用戶提出停止利用或本公司終止提供服務之日為止。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主管機關禁止者不在此限)。

(3)對象:遠信公司、受遠信公司委託或提供本服務必要範圍內之關係企業及合作廠商。

(4)方式:符合蒐集特定目的及法令規定範圍之利用。

六、特別聲明

遠信公司將於蒐集用戶之個人資料時告知得否自由選擇提供該個人資料,惟如用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係辦理業務審核之資料時,將可能影響業務審核(例如信用評等)的有效性,而影響用戶的權益。請妥善保管用戶的帳號、密碼及或任何個人資料,不要將任何個人資料,尤其是密碼提供給任何人。在用戶使用完遠信公司網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功能後,務必記得登出帳號,若用戶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用戶的個人資料或信件。

遠信公司有權隨時修訂本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並得於修訂後公告在遠信公司網站上之適當位置,不另行個別通知,用戶可隨時在遠信公司網站上詳閱修訂後的個人資料保護暨隱私權政策。

遠信公司對網站內容保留一切法律權利,非經遠信公司授權使用或同意,網站資料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任何方式予以重製、轉載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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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約定事項

申請人、連帶保證人確認並同意以下事項:

1.申請人(下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於簽約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於簽訂本分期付款買賣,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其原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乙方(即□遠信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情形擇一勾選) 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同時授權乙方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乙方對於案件是否核准並有最終同意權。並由乙方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一次付款予特約商,以為收買應收帳款之債權,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乙方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

2.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並授權乙方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於信用調查、推廣行銷、及業務範圍內之使用/利用等目的,得將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財務資料等)與其他金融機關或徵信機關交換,或在上開特定目的及範圍內,從事甲方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者進行該等處理)、使用/利用。

3.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茲聲明本表正面及背面全部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條款,均經合理期間審閱無誤且充分了解同意,確認始簽章。

4.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提供其資料予乙方(含關係企業)進行共同行銷建檔、使用。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並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料交互運用。其他約定如背面(下方)

第一條:應收帳款轉讓:申請人(下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於簽約時已充分知悉並同意特約商,將請求商品價款及本契約規定所得請求之權利含延遲利息及違約金,於本契約成立時,轉讓於乙方(即□遠信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情形擇一勾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不另為書面之通知;受讓人對於本契約是否生效保有最終同意權,若不核准,所附資料不予退還;案件審核通過後將由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一次付款予特約商以為收買應收帳款之債權,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乙方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

第二條:價金之支付方式:分期金額新台幣 元整,共分 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 日繳款,每期繳納新台幣 元整。如遇國定假日得順延至次日之銀行工作日。為提供客戶便利繳款方式如:便利商店、郵局等等,客戶需自行負擔分期繳款手續費。

第三條:利率及付款方式之約定:按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 %計算利息,並依□本金平均法□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第四條:標的物所有權之規範:本契約商品如非服務而為實體商品時,甲方對前開標的物,同意依分期付款契約承買,於契約成立生效後,甲方僅得先行占有該標的物之使用權,分期價款及本契約約定未全部履行清償前,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仍保有該標的物之所有權,甲方僅得先行占有該標的物之使用權,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保管之義務管理該標的物,不得擅自處分標的物。

第五條:標的物瑕疵處理及風險負擔:甲方知悉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非商品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亦非服務提供人,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有關本應收帳款之買賣或服務等瑕疵擔保、贈品、保固、保險、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法律上及契約上所生糾紛,應由特約商承擔,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不得就以上之瑕疵對抗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拒絕繳款。

第六條:消費爭議:甲方同意依申請表所載之商品、數量、服務、價格、規格、品質等,悉依特約商提供之品質保證書或出貨憑證所載。甲方於消費爭議情事發生時,除已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或司法機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並提出相關證明者外,不得逕行止付分期款項;其後如經證明非屬消費爭議或因非可歸責於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之事由,致衍生爭議者,甲方於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通知後,應立即繳款,並自應繳之次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予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

第七條:特殊買賣:如為訪問、郵購、傳真等買賣交易,甲方應自領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需任何理由,以信函通知或逕行將商品退回特約商,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故甲方於領受商品時應即驗收,並於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特約商,甲方怠為瑕疵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商品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標的物之危險自甲方占有標的物時起,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連帶保證人責任:連帶保證人無條件同意甲方應完全履行本契約之各項義務,而與甲方負連帶債務關係,於甲方未依約履行時,連帶保證人應負責全部代償,連帶保證人並聲明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第九條:履約保證本票簽發與授權:為擔保分期價款之償還,得要求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於簽訂本契約時,共同簽發面額與分期價款總價款相同之保證本票乙紙,交付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收執。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認知並同意,如有發生任一違約之情事,謹依本條款授權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填入金額、發票日及到期日後,提示請求付款。

第十條:期限利益喪失:甲方如有延期繳款、資料不實、退票、信用貶落、銀行拒往、受假執行、假扣押、破產聲請、宣告、死亡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得向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按自遲延繳款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違約金。

第十一條:取回標的物再出賣所得抵充款項之順序: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得依契約取回該標的物或逕行強制執行。甲方未於法定期限內請求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出賣該標的物,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亦得將該標的物再行出賣,所衍生相關費用由甲方及連帶保證人負擔,再出賣該標的物所得之價金,應先充抵手續費用、次充延遲利息及違約金、再充本金,如有剩餘,應返還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如有不足,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得繼續向甲方及連帶保證人追償。

第十二條:提前清償及補寄帳單之計費方式:甲方若欲於分期價款總數付清前,提前一次償還所有未到期之分期價款及對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所負之一切債務,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如經核准,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並得要求甲方支付依未到期分期總價款百分之十計算之手續費。

第十三條:變更住址及補寄帳單:甲方及連帶保證人變更住址時,應通知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如怠為通知,將仍以原留存地址為送達地址,並經通常郵寄期間即視為送達,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而須寄發對帳單或補寄帳單時,甲方應支付新台幣貳佰元之手續費予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且非經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同意不得變更繳款方式。

第十四條:權利讓與:本契約未經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之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或變更。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對本契約任一權利或義務,除經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書面同意外,亦不得為轉讓、轉貸、質押及其他有礙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權益之行為。

第十五條:標的物投保之規定:甲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前開商品(標的物)投有保險時,保險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如有理賠時,理賠款應優先償還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應收之費用及款項,如有剩餘,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特約商、乙方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得繼續求償。

第十六條:契約履行地之約定: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本契約之約定,以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9樓之1為契約履行地。

第十七條: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均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及文字。

告知暨同意事項條款

乙方(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甲方及連帶保證人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1、辦理分期付款買賣、融資性租賃及應收帳款受讓等相關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2、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提供各項服務,以及遵守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

3、本公司業務及行政管理,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或其他法令許可之事由或目的。

4、依本項業務往來之目的及本公司營業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內,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義之個人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中華民國境內、本公司營業所在地、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及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對象:本公司及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及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同業公會、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例如使用電子文件、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本公司得視需要酌收必要成本費用,請 台端為適當之釋明,但依法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台端得自由還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六、本公司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將應告知之事項及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方式列載於本公司與各指定之債權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官網,敬請詳閱。